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 陈孟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创办于1949年,是中国卓越的财经法律大学,位于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南湖大道182号。学校现设有21个学院和1个独立学院,涵盖了经济学、管理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教育学等多个学科门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校简介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Zhongnan University of Economics and Law)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直属的一所以经济学、法学、管理学为主干,兼有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等九大学科门类的全日制普通高等本科院校,由教育部、财政部和湖北省人民政府三方共建,是国家“211工程”、“985工程优势学科创新平台”项目重点建设高校,是国家“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入选国家“2011计划”、“111计划”、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国家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新工科研究与实践项目、中国政府奖学金来华留学生接收院校、全国毕业生就业典型经验高校、全国高校实践育人创新创业基地、湖北省2011计划,财经一流学科建设联盟理事长单位,立格联盟、中国-俄罗斯经济类大学联盟、中俄“长江伏尔加河”两河流域高校联盟成员,AMBA、CFA协会认证院校。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优势学科: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优势学科主要包括经济学、管理学、法学、统计学、金融学等多个领域。学校是中国政府批准的国家特色鲜明高水平专业群、重点学科和博士学位授权单位,其中,经济学、法学、管理学均位列全国前15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师资力量: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师资力量丰富,全校教师近3000人,其中教授、副教授占到67%以上。学校注重教师职业化和智力化发展,设有一流学者、杰出青年学者、院士等多个人才计划,吸引和培养了大量高层次人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录取分数线:

以下是2022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招生文化课一段线录取分数线(仅供参考):

专业 | 文化一段线

-|-

经济学类 | 627

管理学类 | 620

法学类 | 612

信息管理与信息系统 | 610

金融学类 | 601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数据仅供参考,实际录取分数线以当年招生计划和实际情况为准。同时,考试难度、省份和批次的不同也会影响录取分数线的制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23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标代码为10520),是教育部直属全日制重点大学,入选国家“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简称“双一流”)”建设高校及建设学科名单,具有学士、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并设有博士后科研流动站。

第三条 学校分南湖和首义两个校区。南湖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邮编430073;首义校区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114号,邮编430064。

第四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依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2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及《2023年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工作规定》,全面贯彻实施高校招生“阳光工程”,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德、智、体、美、劳各方面素质,择优录取。

第五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对象包括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的学生和华侨港澳台学生。学校特殊类型招生主要有: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公安学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

第六条 学生完成本专业(类)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教学内容,符合毕业条件,颁发学校名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学历证书,证书种类为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书。符合学位授予条件的,授予相应门类学士学位证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条 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机关、新闻媒体、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十条 学校在教育部下达的年度招生计划内,按照教育部分省(区、市)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和管理工作要求,根据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结合自身办学条件、毕业生就业情况和各省(区、市)的生源情况以及历年招生计划等因素,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来源计划(含各招生专业或专业类选考科目和报考要求),由各省级招办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学校预留招生计划不超过本科招生计划总数的1%,用于调节各省(区、市)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及解决同分考生的录取问题。预留计划使用时,坚持质量优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四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三条 学校招生录取工作在教育部领导下,按照教育部规定,坚持“学校负责、省级招办监督”的原则,由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实行计算机远程网上录取。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各省(区、市)生源情况和招生计划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进档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健康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且服从专业调剂,学校原则上不退档。

第十五条 对教育部和各省(区、市)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全国性政策性加分,学校认可考生其中最高一项加分,且最高不超过20分。所有高考加分项目及分值均不得用于学校不安排分省(区、市)招生计划的招生项目。

第十六条 确定录取专业(类)时,以考生投档成绩为准,实行分数优先原则。投档成绩相同时,按各省(区、市)确定的同分排序细则录取;如考生所在省份未提供同分排序细则,按考生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优先分配专业;高考文化成绩总分也相同时,专业相关科目(理工类为数学+综合,文史类为语文+综合,下同)成绩高者优先分配专业;专业相关科目成绩仍相同时则使用预留计划予以录取。

学校在内蒙古自治区实行“招生计划1:1范围内按专业志愿排队录取”的原则。

第十七条 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的考生,如果服从专业调剂,将调剂到招生计划尚未完成的专业。所填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又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作退档处理。

第十八条 华侨港澳台学生的招生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学校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公安学类、国家专项计划、高校专项计划、少数民族预科班、内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等招生事宜,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以及学校2023年相关类型招生简章执行。

艺术类(含中韩合作办学项目)在提前批次或各省(区、市)相应批次录取;录取办法按照学校2023年艺术类招生简章执行。

公安学类在提前批次录取或各省(区、市)相应批次录取,执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或特殊类型控制分数线,仅招收有公安学类专业志愿的考生。学校不单独组织体能测试和面试,各省(区、市)无特殊要求的参照普通高考体检结果。考生身体条件要求:1.五官端正、面部无明显特征和缺陷,身体无各种残疾;2.无色盲、色弱,双眼矫正视力不低于4.7; 3.男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68米,女性考生身高不低于1.58米;4.两耳听力正常;5.无口吃;6.无传染病。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的男女比例控制要求,女生录取比例控制在15%以内,男女招生计划在各省(区、市)分别下达。

高校专项计划录取办法按照学校2023年高校专项计划招生简章执行。

第二十条 外国语言文学类〔含英语、商务英语、英语(翻译方向)、日语、俄语、法语〕只招收本语种和英语语种考生。

第二十一条 学校未完成的招生来源计划,在生源所在地公开征集志愿录取。志愿征集结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时,学校可将招生计划调整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区、市)录取。

第二十二条 考生思想政治品德考核按照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考生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原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及有关补充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考生拟录取结果经生源所在省级招生考试机构核准后,学校将及时在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招生网、“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招生”公众号上公布。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不收取国家规定外的任何费用。对以学校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学校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五章 收费标准及其他

第二十六条 根据国家规定,学生入学须缴纳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以2023年湖北省物价部门核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有完善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通过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人民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临时困难补助以及各种社会资助等方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十八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统一组织实施新生复查。对于复查不合格的新生,将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九条 联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南湖大道182号

邮政编码:430073

招生咨询电话:(027)88386178、88386200

微信公众号: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本科招生

监督邮箱:zsb@zuel.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zuel.edu.cn

学校本科招生网:http://bkzs.zuel.edu.cn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学校以往有关招生工作的政策、规定、简章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文件、政策变化,以变化后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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