芯片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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芯片买卖合同篇1

合同编号:HBSY-QCGYC-20__-MM-

买 卖 合 同

(机电设备类)

合同名称:购买工作站采购合同

(物探研究院11451200)

买方: 华北石油管理局器材供应处 卖方:华北石油通信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工行华油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华北石油分行

账号:0408004009221006977 账号:13001699808050509494

联系电话: 0317-2722874 联系电话: 0317-2700470

订立地点: 河北省任丘市(县)

订立日期: 20__年 月 日

买方(甲方):法定地址: 河北省任丘市会战道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何桂鑫 联系人: 黄卫兵

卖方(乙方):法定地址: 河北省沧州市任丘市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蒋 辉 联系人: 孙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 标的物(详细描述)

1.1 品名: 工作站

1.2 规格型号: T7500 至强x5675 3.06GHz

1.3 产地: 北京

1.4 制造商: “DELL”品牌

2 数量

2.1 数量: 5台

2.2 供货内容:(见合同附表) 。

3 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

3.1 质量要求: GB/T9813-20__

3.2 技术及设计制造标准:(详见GB/T9813-20__)。

4 价款和支付

4.1 合同价款:

小写: ¥865215.00元

大写: 捌拾陆万伍仟贰佰壹拾伍元整

4.2合同价款包含: 17%增值税、运费等分项价款

4.3 价款支付方式和时间: 货到经指导安装、调试和运行验收合格并买方出具

验收报告后,按买方财务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支付方式支付合同金额的100%的货款。5 交付

5.1 交付方式: 卖方送货

5.2 交付时间和内容:20__年12月31日前到货

5.3 交付地点: 华北油田公司物探研究院指定地点。

5.4 卖方应提供的单证和资料: 产品合格证、产品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等相关材料。

6 包装

6.1 包装标准: 产品包装符合《产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及相关规定。

6.2 包装物及标识的具体要求: 产品包装符合《产品包装标识标注规定》

6.3 包装费用由卖方承担,双方另有约定除外。

6.4 包装不符合标准或约定,造成货物毁损灭失或其他后果的,由卖方承担相应责任。

7 运输

7.1 运输方式:汽车运输

发货地点:任丘到达地点:华北油田公司物探研究院指定地点

收货人: 王庆斌

7.2 运费及相关费用承担: 运费及相关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标的额中

7.3 卖方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货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卖方承担。

7.4 卖方按照约定将货物交运后,买方变更到达地点或收货人的,由此产生的费用和风险由买方承担。

8 验收与安装调试

8.1 验收

8.1.1买方应在货到后 15 日内,确定验收日期,并提前 8 日通知卖方,卖方应委派人员参加验收。如果卖方接到买方通知后未按照通知确定的时间参加验收,视为已同意买方单方进行验收并接受验收结果。如果买方逾期未进行验收,视为已完成验收。

8.1.2验收应依据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要求和标准,如合同未明确约定的,按照合

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验收结果应经双方签字确认。

8.1.3 验收结果与合同约定不符,卖方应负责 对设备进行相应的调整、维修或更换,以满足合同约定要求,期间所发生的所有费用由卖方承担。同时,因卖方其它过失给买方造成的损失由卖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

8.2 安装调试

8.2.1卖方应在验收后 // 日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与调试,达到合同约定的要求和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转。买方在安装与调试过程中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和配合。

8.2.2安装工作完全符合合同要求和标准,并且单机试车成功,双方代表可在 日内现场签署安装竣工书。但不免除卖方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和质量保证期内所应承担的责任。

8.2.3 设备整机经联运测试完全符合约定的技术指标, 经双方代表签字确认后,即完成了对全部设备的最后验收。

8.3 在安装调试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材料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的错误造成买方设备、材料损坏,卖方应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并赔偿买方的损失。

8.4 双方对验收与安装调试过程中因设备技术和质量等方面出现异议,应提交 河北省技术监督局认可的检验机构(离合同履行地最近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以该检定意见为准。

9 质量保证

9.1质量保证期限自完成8.2.3约定事项之日起 12 个月。

9.2质量保证期内,由于卖方责任导致设备停用时,则质量保证期应按实际停用时间相应顺延。

9.3 卖方同意将货款总额的 // 即:人民币 // 元(大写) 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内,出现质量问题,卖方不能按买方的要求无偿返修或返修后质量仍不符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将不再返还。

9.4买方派员或委托第三方监造设备,并不替代或解除卖方对产品质量的责任。 10 保密

双方因本合同所知悉的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未经对方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给第三方或使用。

11 技术服务及培训

12 合同变更和解除

12.1双方协商一致,可变更或解除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 12.2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2.1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12.2.2 卖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交货,经催告后 5 日内仍未交货;

12.2.3 货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且卖方未按买方要求采取必要补救措施的,买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4 买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货物的,卖方有权解除合同。

12.3 合同变更或解除,不能免除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13 违约责任

13.1 卖方未按期交付货物,每逾期一天,应向买方支付迟延交付部分货款金额 1%的违约金,同时负责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13.2 买方因自己原因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每逾期一天,应向对方支付未付货款金额//的违约金。

13.3 如发生12.2.3情形, 买方有权要求卖方支付合同总金额 10% 违约金,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应承担赔偿全部损失责任。

13.4 卖方保证对所交付货物不侵犯第三方的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5 卖方未在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对设备的安装调试,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芯片买卖合同篇2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就乙方向甲方购买标准厂房和使用配套场地达成如下协议,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一、 基本情况:

1、 乙方购买甲方坐落在_________市_______________区(县)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 ________号厂房______层,厂房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平方米,并配套场地______________平方米,按房产证为准。

2、 土地使用权限为_______年,自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到_______年_____月___日止,实际年限按产权证。

二、 厂房价格及其它费用:

1、 厂房价格每平方米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总价(含人民币土地价格)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大写)。

2、 土地使用税费按国家有关规定由_______方每年支付给有关部门。

三、 付款方式、期限及交房期:

1、 厂房总价分二次付清,签约日乙方支付定金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1)________年_____月____日前甲方把厂房通过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交付乙方使用,同时乙方在收到甲方厂房后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__万元(大写);

(2)其余房款应在甲方办妥相关产权交易后(以产权交易中心核发产权证之日为准)——日内一次性付清,在办理中产生的契税由乙方负责。

2、以上付款以转帐或现金方式支付均可,如乙方逾期超过一个月不付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违约金给甲方,违约金按厂房和土(转载自百分网,请保留此标记。)地总价的10%计;若甲方不能办理土地、房产二证,或将土地、厂房抵押给任何第三方,则售房合同无效,甲方无条件全额退还乙方所有的购房款,并按厂房和土地总价10%支付给乙方作为违约金,合同范本《土地买卖合同范本》。

四、 其他规定:

1、 甲方在办理好产权证后再给乙方协助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在办理中发生的所有费用契税、工本费等由乙方负责支付。

2、 乙方所购产权房可以自由转让或出租给其他方办业,但必须通知管理方,受让或承租方企业可以以本厂房地址进行工商注册。

3、 厂房内土地属批租,厂区内按现有的设施配套使用给乙方,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擅自搭建简易棚及房屋,甲方须协助乙方办理搭建秘备的简易棚手续。

4、 乙方所购房屋不得拆除,不得在其中举办高污染的项目。

5、 乙方在所购房屋内组织生产、经营或生活必须遵纪守法,恪守管理制度,照章纳税,按其交付各项规定费用。

6、 乙方使用的用电和用水增容量由乙方提出申请,甲方予以协助办理,增容费用由乙方向有关部门按规定交纳。

7、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确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 甲方在完成售房的全过程后,则乙方有权支配和使用该厂房,甲方无权干涉。

9、 本厂房的质量保修期为交付后一年内有效。

五、 本合同主体及责任:

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所系法定代表人,具有连带及担保责任)

六、 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和执一份,房产管理局和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代表( 签名盖章): 代表( 签名盖章):

电话: 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地址:

编辑

芯片买卖合同篇3

甲方(出售方):

乙方(购买方):

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原则下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购买

甲方房屋,并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自愿将其座落于 区 路 号小区 号楼号,建筑面积 平方米(地下室平方米), 结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出售给乙方。乙方已对该房地产作了充分了解并同意购买。

二、甲乙双方议定上述房地产成交价格为人民币 元

(大写: 元),乙方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将全额购房款以 现金方式一次性支付给甲方。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中介方办理过户手续,甲乙双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三、甲方保证上述房地产权属清晰,无争议;未被判决、裁定限

制出售,也未设置抵押,不在建设拆迁范围内;已取得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将该房产另行出售给第三人。若发生与甲方有关的产权纠纷或债权债务,概由甲方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负责赔偿。

四、该房屋在办理过户手续过程中所需缴纳的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不能如期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或者甲方在办理过

户过程中违约,并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甲方应全部承担。并向乙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二)乙方不能如期付款,或者乙方在办理过户过程中违约,并

导致最终不能办理过户手续的;在得到确认后,甲方退还乙方所交的购房款项。但对已办理完的过户手续所产生的费用,乙方应全部承担。并向甲方支付总房款10%的违约金。

六、在合同期限内,如因洪水、地震、火灾和政府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合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本合同自动终止。

七、若对其它事项有异议的可协议补充在以下约定条款中,若约定条款与前条款有异议,以约定条款为主,约定条款具有优先效力。

八、其他约定事项:

九、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一式两份,每份共两页,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身份 证号: 身份 证号:

地址: 地址: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芯片买卖合同篇4

20__年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建本市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其工地负责人Z某、C某以该公司名义与原告上海某钢材物资有限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Z某和C某在合同落款处签名,被告公司未盖章,建筑钢材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购买钢材用于该厂房工程,约定钢材价款按上海西本钢铁每日市场报价为基准上浮每吨150元作为成交价,又约定以送货单确定的.单价和总金额为结算依据,也明确约定了被告付款时间及逾期付款按所欠货款金额的日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原告至20__年底依约送货,共计货款金额为520万余元。被告通过Z某、C某陆续付款计360万元,余款160万余元逾期不付。原告多方与Z某、C某协商付款事宜,皆未果,被告公司也不予答复。此时适逢金融危机,原告经受极大资金压力,遂委托律师代理诉讼。

我们接受委托后,经周密调查,掌握Z某被告的工程项目经理、C某为被告该项目工程的内部承包人,原告有理由相信他们有权代表被告签订买卖合同,该合同相对方应为被告公司,同Z某和C某以个人身份自愿对被告货款承担共同付款责任,律师代理原告上海某物资有限公司起诉被告上海某建筑工程公司支付钢材货款160万余元、违约金17万元,并起诉Z某、C某为共同被告,要求两人对被告的货款义务承担共同清偿责任,同时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全额冻结了被告公司的银行账户,保证了债权的实现。

诉讼中,被告以货款金额计算有误和违约金过高为由提出抗辩,并以原告交付钢材质量不合格为由提起反诉,要求赔偿被告损失50余万元。

因双方考虑各自在本案中是法律风险,我方在保障根本利益得到顺利实现的前提下愿与对方和解,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公司于和解当日支付145万元货款。

因诉讼目的已经实现,我方遂申请撤诉。

芯片买卖合同篇5

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应包括哪些?是仅限于实物还是包括未来之物和权利?对此,大陆法系许多国家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国合同法则没有明确规定。实体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在各国立法上的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以及是否包括权利的问题,国外立法也存在不同的立法例,国内法学理论界和司法实务界均存在不同认识。

1.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

将来物,是相对于现在物而言的,在德国民法中,它被称为“将来财产”。它是指“现时不存在,将来才能存在的物,有时也指事实上已存在,不过订约时还不属于当事人所有的物。”就大陆法系国家而言,立法明确规定买卖标的物的,当以日本和俄罗斯为代表。如日本民法典第506条就规定:“以他人权利为买卖标的时,出卖人负有取得该权利并转移于买受人的义务。”日本的学者和判例也都认为,以他人权利为标的之买卖有效。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55条则明确规定:“买卖合同可对卖方现有的商品签订,也可以对卖方将来制造或将来取得的商品签订。”就英美法国家而言,在立法和判例中也大都承认将来物可以成为买卖标的物。如1979年颁布的英国货物买卖法中就将“货物”的定义扩展到正在制造中和卖方在买卖合同订立后将占有的物之上。而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05条也将货物分为现货和期货两种,规定:“不是现实存在并已特定化的货物称为期货。对期货或期货中任何权益作出的现售,效力上相当于销售合同”。不仅如此,

将来物为买卖标的的观点已为有关的国际公约所接受。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3条第1款规定:“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

在我国,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包括将来之物呢?依合同法第130条的规定,买卖合同实质是买卖双方进行所有权交换的合同;第132条规定,出卖的标的物应当属于出卖人所有或有权处分。据此,从理论上,法律并不承认正在制造中和合同订立后将有的物能够成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但是,在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实践中,存在着大量以将来之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农副产品预购合同,都是以合同订立时并不存在、需要过一段时间才会生产出来的农副产品为标的物的;许多工业制品定购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再组织进行生产加工的;许多技术开发合同,也是要在合同订立后才进行研制开发的。对于这些合同,不论是原经济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还是合同法,都是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因此,虽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但我国实际上是承认未来之物可以成为买卖合同标的物的。

基于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出卖人在订立时并不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以拥有所有权或处分权的合同,不能以标的物不合法为由否认合同的法律效力,而要依法予以确认并保护。如关于“期货”买卖的合同,只要不违背其他有关法律的特别规定,就要予以确认、保护。否则,就违反了市场经济运行规律,制约着市场经济的发展。

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包括权利

对于买卖合同标的物是否应当包括权利,历来有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认为,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具有特定物或种类物特征,并允许进入民事流转的有体物;其他类型的财产流转(如有价证券、智力创作成果、请求权和使用权的转让等),则归入其他合同类型研究。另一种观点认为,买卖的标的包括物和权利两种,物指有体物,物附着所有权,物的买卖即是所有权买卖;权利指所有权以外的其他财产权利,包括其他物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不含人身权和继承权。上述两种观点均有其各自的道理,世界各国立法对此也有不同的规定,大体上有两种观点。英美法系国家大都认为,买卖合同是关于有体物移转财产所有权的活动,权利不能成为一般买卖合同的标的,而需接受其他法律的调整。大陆法系国家,大都承认权利作为买卖合同标的物。如德国民法典第433条规定:“因契约买卖,物的出卖人负有向买受人交付其物,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义务。权利的出卖人负有使买受人取得权利的义务。”法国民法典第1598条在对有体物买卖标的物的范围作了明确界定后,在第1607条也对无形财产的买卖作了明确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编第54条规定:“本节(指批发买卖合同一节)规定的原则适用于财产权利买卖。但如果该权利的内容和性质有其他不同的除外。”日本民法典则完全抛弃了将有体物买卖与其他财产权利分别定义的繁琐做法,将买卖标的统一于“财产权”这一概念里。

我国合同法基本上沿用了英美法上的规定,其所规定的买卖合同制度基本上只调整以有体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不调整以权

利为标的的买卖合同活动。而有关权利的转让、买卖分别由特别法予以调整和规范,如专利法调整有关专利转让合同、证券法调整股票和债券的买卖活动、商标法调整商标的转让活动、技术转让合同则在合同法中列出专章作出专门的规定。这就形成了将实物买卖与权利买卖区分开来的,实物买卖由合同法调整,权利买卖则由其他特别法来调整的立法格局。对于没有特别法或其他法律没有规定的,则参照适用买卖合同制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合同法第174条对此也作了明确的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分析,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权利为标的的转让、买卖合同,应当首先适用有关专门法律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在其他法律或行政法规没有具体规定和处理原则时,才参照适用合同法中买卖合同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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