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购销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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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购销的合同篇1

甲方(需方)

地址:

电话:

乙方(供方)

地址: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其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合同标、数量:(单位:吨)

油品

数量(吨)

质量等级

单价(元/吨)

总金额(元)

例:国标0号柴油

例:国标

例:120号燃料油

合计标金额 :

人民币: 元

注:质量标准:按照国家现行最新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第二条 甲方若需超过本合同约定数量和期限供油,属正常销售,其数量、价格、期限需经双方重新书面确定。

第三条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乙方负责将油品运送至指定地点。所有权及风险自甲方完成验收时起转移给甲方。

第四条 运输方式、到站及交货期限:

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天内将本合同约定标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过程中发生运杂费由乙方承担。乙方超过规定时间仍未送货,甲方有权选择解除合同或选择继续履行合同,若甲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以逾期提油当日和签订合同当日价格较低价格为结算价格。

第五条 油品验收:

1、验收时间:乙方将油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甲方须及时到场监卸并验收。

2、数量验收:油品数量计量应以 双方实际结算数 为准。

3、质量验收:按照国家现行最新石油产品标准执行。乙方需向甲方提供该批次油品《质量合格证》或《质量检验报告》。发生质量问题争议,双方共同委托技术监督部门授权质量检验鉴定机构进行油品质量鉴定。鉴定油品存在质量问题,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乙方还应当更换货物,给甲方造成损失,还应该赔偿损失。如鉴定油品不存在质量问题,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

第六条 付款方式:加油前先付款。

第七条 违约责任: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因乙方原因造成供应油品质量不合格,由乙方负责包换,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乙方应对甲方所受直接和间接损失全额赔偿。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有关履行合同所发生一切纠纷,甲乙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解决。

第九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商业购销的合同篇2

定作人(买方):_________(甲方)

承揽人(卖方):_________(乙方)

双方根据《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按下表所列要求定作(乙方供料)或购买乙方服装:

第二条 质量要求:

甲方制作或出售的商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行业标准( )、企业标准( )(由甲乙双方选择一种标准,在括号内打√)。

第三条 验收方法:

乙方足额付给甲方货款,甲方按第一条表格所列要求交付商品。

第四条 违约责任:

甲方不能按期交货,每逾期一天,按总货值的_________%偿付乙方违约金。收付定金的,若甲方无法履行合同,则双倍偿还乙方定金;若乙方不能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第五条 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执行中如发生争议或纠纷,甲乙双方先自行协商或提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解决不成时,按以下第( )项处理。

(1)申请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

(2)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第六条 其它约定事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协商另订附则,所有附则均与本合同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经办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

商业购销的合同篇3

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和株式会社(以下简称买方)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同意按照以下两部分条款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一、商品品名:胜利原油

二、数量:吨

(换算原油重量按 gb1884-80方法进行)

三、规格:指标项目             试验方法

①密度:克/立方厘米 p20°c最高0.920   gb 1884-80

②含硫:重% 最高0.9            gb 387-64

③含水:重% 最高1.0            gb 260-77

四、价格:本合同各交货期的具体价格原则上与86xoil25j号合同,同一交货期有效的价格一致。

五、交货期:

一九八六年第1季度       吨

第2季度       吨

第3季度       吨

第4季度       吨

上述各季度的装船月份由买方选定,但应在各季度前月15日以前通知卖方。

六、装船口岸:中国青岛港。

七、目的口岸:日本国港口。

八、付款条件:买方应于货物装船前十天,按本合同第二部分第三条①款双方商定的装船数量及期限,通过双方同意的银行开出以中国化工进出口公司山东省分公司为受益人的,不可撤销的可转让的,可分割的美元信用证。该信用证凭受益人出具的以开证行为付款人的汇票以及本合同第一部分第九条所规定的各项单据,自提单日起三十天(包括提单日在内),由开证行将货款电汇中国银行。信用证金额应按双方商定的交货数量增开5%。信用证上须证明租船提单可以接受。

九、单据:

①卖方在货物启运后,应向议付银行提供下列单据作为议付货款的依据:

a)发票四份;

b)清洁装船提单正本二份;

c)由商品检验局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重量鉴定证书及产地证明书各一份。

②卖方须将上述单据中的清洁装船提单副本二份,随船带交目的港买方指定的收货人。其余单据副本二份航寄买方。

十、附注:

①本合同第一部分各条款尚未规定的事项,应按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第二部分的各条款以及由双方随时协商后决定的条款履行。

②本合同的执行由   商事株式会社开立信用证。

③本合同项下的数量双方应努力执行,但如买方或卖方在接货或供货方面有困难时,双方对本合同的履行均可不承担责任。

④本合同第一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正本一式两份,买卖双方各持一份为证。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卖  方: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           买  方:

地  址:北京西郊二里沟              地  址:

电报挂号:sinochem beijing              电报挂号:

电  传:22243 chemi cn               电  传:

第二部分

一、总则:本部分条款与第一部分条款在本合同中是不可分割的两部分。

二、交货条件:

①货物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以装港岸上输油臂与油轮集输油管连接点作为分界线,货物通过该连接点时,由卖方转移到买方,卖方交货责任即告终止。

②买方所派油轮,禁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沿海水域排放油类或油性混合物。油轮进港后,应根据港口当局的规定把压舱污水排放在处理池内,费用由买方负担。

③买方所派油轮在装货港,应遵守当地行政当局所规定的有关油轮作业安全规则。

④买方所派油轮载重吨不得超过六万吨,满载最大吃水不得超过12.5米。油轮长度不得大于230米。如买方所派油轮不符合上述规定时,必须事先征得卖方同意,否则由此所造成的港口当局拒绝油轮靠栈桥,或发生空舱及与此有关的损失均由买方负担。

⑤由于卖方的原因,如在装货港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卖方负担。但由于买方的原因,如需要移泊或用油驳装货时,其费用由买方负担,由于人力不可抗拒的原因,为了确保油轮的安全,装船移泊费用由买方自理。

⑥每批装船数量允许增减5%,由买方选择。

三、装船通知:

① 买方应在装船月15天前电告卖方派船计划,包括船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卖方接到买方派船计划后,应在五天内电复买方接受或可以接受的预抵装港日期和装运数量。买卖双方对油轮预抵装港日期或装运数量的意见不一致时,双方协商安排一个都可以接受的日期,装运数量,或者安排另外一些油轮来接货。双方商妥的油轮预抵装港的日期叫做“确认日期”。

②买方应按双方商妥的“确认日期”派油轮抵达装港。卖方应及时装货。如买卖双方因特殊原因要求更改“确认日期”或装运数量时,对方根据储罐,泊位和供货或接货的可能以及油轮安排的可能,应在两天内电复可以接受或不可接受。如油轮在“确认日期”以前或以后抵达装港,卖方应做出最大努力尽快装货。

③买方在本条①款通知派船计划时,已列明预抵装港日期及装运数量,但注明船名待定时,买方应最迟在确认日期十天前将船名电告卖方。

④双方商妥“确认日期”的油轮,允许买方按同一“确认日期”,同一装运数量和装货港口可以接受的船型另派油轮代替。但买方最迟应在“确认日期”前五天将代替油轮的船名等有关情况通知卖方。

⑤买方在油轮抵达装港前五天电告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预报船名,船籍,预抵装港日期,装运数量,买方应指示船长在油轮抵达装港前48小时和24小时及6小时向卖方(包括装港卖方分公司)及装港中国外轮代理公司报告预抵装港的时间。

⑥装船完毕后,卖方应在24小时内以电报通知买方:合同号,品名,密度(注明换算温度),含硫量%,含水量%,船名,收货人,装运数量,发票单价,总值,提单日,离泊时间。

四、装货定额:

①油轮抵达装港后,具备装货条件时,船长通过装港外轮代理公司应在办公时间内以书面或vhf电话向装港卖方或外轮代理公司提出备装通知书并同时确认。装船作业开始时间按以下规定计算。

按“确认日期”抵装港的油轮,以确认备装通知书六小时后开始起算。但如在确认备装通知书后不到六小时装油时,以开装时间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办公完毕时间(从5月1日至9月30日:18:00,从10月1日至4月30日:17:00时)前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没有条件装油者,则以确认日上午八时起算。

在“确认日期”前一天从办公完毕时间至24:00时抵装港的油轮,在办完入港手续后,如有条件提前装油者,以开装时间起算,如没有条件者,则以确认日下午二时起算。在“确认日期”以后抵装港的油轮,以开装时间起算。

②自起算装船作业时间开始,卖方应在36小时内将整船货物装完,除大风雷雨天气及港务当局另有规定外,应日夜连续装货。

③由于下列情况耗费的时间,均不计算在装货作业时间以内:

(一)由于大风,雷雨等恶劣天气而不能进行作业的时间。

(二)港务当局由于安全原因不准靠栈桥而在港内停留的时间及港务当局禁止装船的时间。

(三)排放压舱污水至验舱完毕的时间。

④以拆卸输油管线完毕时间作为装货作业的完毕时间。

⑤因码头装货设备故障而发生的滞期费按本部分第五条第①项所规定的运费率的50%计算。

五、滞期费:

①卖方若未能按本部分第四条②款所规定的装货定额时间装货完毕,则卖方应向买方交付滞期费,滞期费应以双方确认的装船数量作为它的船型,每日滞期费应以worldscale 所规定的基数(以提单日期为准)乘相应的afra运费率计算。

②油轮在装货港口的动态,以装港外轮代理公司编制的并经船长签字确认的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为准,卖方应在装货后三十天内向买方提供装货时间事实记录一份。

③买方向卖方提出的滞期费,经卖方审核属实后,应以美元现汇支付。

④ 如果买方向卖方提出滞期索赔,须在船抵目的港后60天内提出。

六、商品检验:

①重量的鉴定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出具的重量鉴定证书为准。提单数量应根据重量鉴定证书填写。重量鉴定证书及提单所列数量作为买卖双方交货数量的依据。

② 品质的检验:由装船口岸国家商检局按 syb20__-59 石油产品试样法取样,混合后分装三份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标准样品。

上述三份样品之中的一份将交给油轮船长。其余二份均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一份供化验用,一份装货后保存六十天。

国家商检局经化验后所出具的品质证书作为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依据。

七、投保油污责任险:

①买方所派油轮应加入基于1969年《国际油污民事责任公约(clc)》第七条的金额保证(p & i club保险)以及tovalop协定。

②由买方所派油轮,当在装港遇事故而发生油类和油类混合物的污染或有发生这类污染的可能性时,船东或船长应迅速采取清除措施,防止油污而造成的损失,或为避免油污损失进一步扩大所采取合理而有效的措施。但船东或船长不采取上述措施时,卖方在通知船东或船长之后,可以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进行清除工作和减轻油污可能造成的损失。卖方应随时将所要采取的措施和后果告诉船东或船长,如时间允许,应在采取措施前,将拟采取的措施告诉船东或船长。卖方采取的上述措施可以认为是按船东或船长委托进行的。在这种场合,对于被委托者采取的措施,委托者有权按实际情况向对方提出异议或者通知其停止工作。委托人提出通知后,被委托者则应无权再继续进行工作。

③卖方或船东船长采取的上述措施均不得与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clc)》及tovalop协定的规定相抵触。

八、人力不可抗拒: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交货时,卖方可以延期交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卖方应向买方提交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开具的发生事故情由的证明文件。如因人力不可抗拒的事故不能按时接货时,买方可以延期接货或部分延期交货或取消合同,但买方应向卖方提交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签发的证明文件。

九、罚款:如买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按合同规定执行,以致本合同全部或一部分不能按期执行,而使卖方遭受损失时,买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执行部分总值的1%。如卖方除本部分第八条规定以外未能全部或一部分履约交货而使买方遭受时损失,卖方应承付罚金,罚金分别为合同总值或未能履行部分总值的1%。

十、仲裁: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者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首先应由签订合同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后尚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不向法院申诉。仲裁在被告所在国进行。在中国,在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在日本,由日本国际商事仲裁协会根据该协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裁决,签订合同双方都应执行。

十一、本合同第二部分以中,日两国文字书就,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买方(盖章):_________        卖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

商业购销的合同篇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粮油、蔬菜、肉类、调料、副食品等事宜,自愿签订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购销项目

餐厅粮油、蔬菜、肉类、调料及餐厅所需其他副食品材料。

第二条 合同期限

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有效。

第三条 质量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甲方餐厅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要求乙方提供的各种主、副食品都是经过国家有关质监部门检验合格的食品,其食品要保证绝对新鲜。

第四条 结算及付款方式

每日所需主、副食品,其金额由乙方先垫付,甲乙双方于每7天进行结算,核对无误后甲方应一次性以现金方式(或汇款)付清给乙方。乙方提供给甲方税票收据,甲方按税票收据给乙方进行结算。

第五条 双方权责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向乙方订购的主、副食品等品种,必须提前一天于17:00前以有效方式(如传真、邮件等)向乙方下订单,订单内容应清楚说明品名、数量、质量及特殊要求等。

2、甲方所订购的主、副食品须考虑到市场供求状况,尽量不订购市场上冷僻及季节性缺稀品种。

3、甲方指定一人负责与乙方协商配合工作。

(二)乙方责任

1、乙方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及甲方有关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监督检查。

2、主、副食品必须按甲方要求的质量配送,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甲方验货数量为准。乙方须按甲方要求的时间每天将所订购的货物送至甲方所在地。乙方每次随货送上一式两份的送货清单,甲方验收后签字核认,作为送货凭证。对不符合质量的品种,甲方有权退货和要求乙方换货。

3、 如遇暴雨等不可抗原因造成的个别品种数量、价格需临时调整,乙方应通知甲方,经双方确认后执行。

4、每天9时准时送货上门,如出现质量问题及时包退包换,并保证甲方正常开餐。

5、根据市场价格浮动定为7天报价一次,乙方须提前2天向甲方提供下期价格表。报价经双方授权人员签字确认后生效,确定好的价格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不得随意更改。此7天内所供物品价格不受市场价格浮动影响。在价格表上没有而临时定价的特殊品种,如双方有异议,需双方协商后予以最后确定。乙方结算货款时,甲方应严格按订单确定的价格予以结算。

第六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出现下列情形的,责任全部由甲方承担。

1、甲方不按期支付乙方货款,乙方有权随时停止供货。如遇到资金周转困难等特殊情况,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

2、甲方不按双方确定的供货价格结算货款。

3、在合同期内,甲方终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待双方协商妥当后方可终止合同,若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属甲方违约。

(二)乙方未能按合同规定履行,出现下列情形的,其责任由乙方承担。

1、乙方中止合同,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待双方协商妥当后方可终止合同,若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属乙方违约。

2、如经卫生检疫部门确认因乙方送货质量问题造成甲方人员食物中毒或损害健康的,由乙方负责全部责任。

第七条 争议解决方式

其他未尽事宜,甲、乙双方须共同协商解决,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双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调解。

第八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商业购销的合同篇5

合同编号:

供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需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原则,就乙方购买甲方产品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和价格:

产品名称:

规格:

数量:

单价:(以订货单价格签字为准) 总价:

合计人民币金额(大写):

二、产品质量要求及技术标准:

产品质量要求标准按照标准执行。

三、产品交货单位、交货方法、运输方式、到货地点、交(提)货期限:

1.产品交货单位:

2.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1)甲方送货(国家主管部门规定有送货办法,按规定办法执行;没有规定送货办法,按甲乙协议执行);

(2)甲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要求,商定合理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3)乙方自提自运 。

3.运输方式:

4、到货地点和接货单位(或接货人)

乙方如要求变更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应在合同规定交货期限前 天通知甲方,以便甲方编排运输计划;必须由乙方派人押送,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甲乙双方对产品运输和装卸,应按有关规定与运输部门办理交换手续,作出记录,双方签字,明确甲、乙方和运输部门责任。

5、产品交(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产品交货日期,以甲方发运产品时承运部门签发戳记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者,从约定;合同规定乙方自提产品交货日期,以甲方按合同规定通知提货日期为准。甲方提货通知中,应给予乙方必要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于或迟于合同规定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四、货款结算:

在双方签订本合同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向甲方下单,并将50%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在交(提)货异议期满后,乙方再将剩余50%货款打到甲方指定账户。

五、验收及异议期:1、乙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合规定,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十天内向甲方提出书面异议;在托收承付期内,乙方有权拒付不符合同规定部分货款。

2、如乙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视为所交产品符合合同规定。

3、乙方因保管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不得提出异议。

4、甲方在接到需方书面异议后,应在十天内(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行商定期限者除外)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六、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甲方不能交货,应向乙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 %违约金。

2、甲方所交产品品种、规格、质量不符合同规定,如果乙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乙方不能利用,应根据产品具体情况,由甲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实际费用。甲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按不能交货处理。

3、甲方因产品包装不符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包装,甲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包装,并承担支付费用。乙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包装而要求赔偿损失,甲方应当偿付乙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包装物价值部分。因包装不符合规定造成货物损坏或灭失,甲方应当负责赔偿。

4、甲方逾期交货,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承担乙方因此所受损失费用。

5、甲方提前交货产品、多交产品和品种、质量不符合规定产品,乙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保管等费用以及非因乙方保管不善而发生损失,应当由甲方承担。

6、产品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甲方除应负责运交合同规定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还应承担乙方因此多支付一切实际费用和逾期交货违约金。甲方未经乙方同意,单方面改变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应当承担由此增加费用。

7、甲方提前交货,乙方接货后,仍可按合同规定交货时间付款;甲方逾期交货,甲方应在发货前与乙方协商,乙方仍需要,甲方应照数补交,并负逾期交货责任;乙方不再需

要,应当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十五天内通知甲方,办理解除合同手续,逾期不答复,视为同意发货。

(二)乙方违约责任:

1、乙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违约金。

2、乙方自提产品未按供方通知日期或合同规定日期提货,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违约金,并承担甲方实际支付代为保管、保养费用。

3、乙方逾期付款,应按全部货款金额每日千分之一计算向甲方偿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4、乙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应当承担由此造成损失和运输部门罚款。

5、乙方如错填到货地点或接货人,或对甲方提出错误异议,应承担甲方因此所受损失。

七、其他事项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有效期内,除非经过对方同意,或者另有法定理由,任何一方不得变更或解除合同。

2、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商,作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双方签订确认订货单或传真件是本合同有效组成部分,具体产品以订货单为准,传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双方来往函件,按照合同规定地址以特快专递方式送达对方。如一方地址、电话、传真号码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两日内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4、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地址: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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