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获刑几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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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获刑几年?个人私有财产指哪些?如何认定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男子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获刑几年,如果喜欢请收藏分享!

男子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获刑几年

男子用手电筒吓死1100只鸡获刑几年?

湖南衡阳,一男子因砍树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深夜持手电筒到养鸡场照射饲养的鸡群,鸡群受到惊吓后,互相挤压、踩踏导致460只鸡死亡。事后男子赔偿3000元。可之后该男子却又以同样的方式作案,并又造成了640只鸡死亡。这次鸡场老板就不私了,直接报警解决求助。最终男子不仅又要赔偿,还被刑事处罚。

男子谷某在未经鸡场老板钟某允许的情况下,砍了鸡场旁边的一棵树,并准备将其拉走。钟某妻子发现后立即予以制止,并自己找人来将树拖走处理。

事后谷某认为,这树明明是自己砍下来的,凭什么归你们所有,因此其怀恨在心。随后谷某带着手电筒深夜潜入鸡场,并举着手电筒照射鸡场内的鸡群,导致钟某所饲养的460只鸡因受到惊吓,而互相挤压、踩踏死亡。

谷某自以为会神不知鬼不觉,但钟某很快就确定是其所为。事后谷某为了不被处罚,同意赔偿3000元解决此事。钟某夫妻俩均以为此事就算翻篇了。

可万万没想到的是,因又吃了一次“亏”,谷某对钟某夫妻俩的怨恨更大,遂再次用同样的手段作案,并又导致640只鸡死亡。这次谷某吸取了上次的“教训”,作案方式做了调整,自以为是天衣无缝。

这次钟某没有犹豫,直接报警求助。谷某毫无意外又裁了,只是这次严重多了。后经鉴定,640只鸡的价值为13840元。据此,警方对谷某刑事立案调查。

1、有懂行的网友表示,实际上鸡并非是吓死的,而是因受到惊吓后挤压、踩踏致死。而且鸡非常胆小,只要深夜有灯光照射或有人放烟花发出巨大声响,鸡都会受到惊吓,所以养鸡场晚上一般都有人值班看守,发现及时并予以处理,损失会小很多。由此可见,谷某两次都是趁养鸡场没人时作案的。

2、那么谷某的行为,如何定性处罚呢?

首先,钟某所饲养的鸡,属于其个人私有财产,受法律保护,不容他人以任何方式毁坏。

民法典第267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这就是谷某第一次损害460只鸡,并赔偿钟某经济损失3000元的法律依据。当然,如果谷某不愿意赔偿也可以,但只要钟某报警处理,轻则治安处罚;重则刑事处罚。

其次,故意损坏公私财产,法律将其评价为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违法犯罪行为,一般将以被毁坏财物的价值,决定如何处罚行为人。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注意!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与诈骗、盗窃、敲诈勒索罪中所述数额较大的认标准不一样,前者一般是指5000-10000元以上;而后者则是2000-5000元以上。

再次,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不仅构成违法犯罪,同时还构成民事侵权,侵害的是他人财产权。值得注意的是,赔偿金额是以财物被损害时的市场价值计算。

也就是说,不论司法机关最终如何处罚谷某,其都有赔偿钟某经济损失的义务。只是先积极主动赔偿获得谅解,可根据量刑指导意见减少40%以下基准量刑。反之,待法院判决书下来后一样要赔偿,但会少了可从轻处罚的机会。

最后,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等情节,且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宣告缓刑。

综上,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谷某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并根据其犯罪情节、所造成的后果及赔偿经济损失获谅解等悔罪表现,故对其从轻处罚,即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个人私有财产指哪些?

公民私人所有财产是指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九十二条 本法所称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是指下列财产:

(一)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生活资料;

(二)依法归个人、家庭所有的生产资料;

(三)个体户和私营企业的合法财产;

(四)依法归个人所有的股份、股票、债券和其他财产。

个人私有财产如何认定?

《物权法》第六十四条和六十五条规定了私人所有权范围:

1、合法的收入。合法收入包括工资、奖金、经营收入等。所谓合法收入是指税后收入,即公民在依法纳税后净收入是合法收入。而税前收入中有一部分属于应该向国家交纳的税收,所以税前收入不能全部认定为私有财产。

2、房屋。房屋是指公民个人所有的房屋。个人所有的房屋必须是经过合法买受、自建、继承并依法登记的房屋。在这里要注意三种情况,一种是没有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房屋,这种房屋不属于合法财产,个人建设的房屋必须经过有关部门批准建设才具有合法性。第二种是通过民间交易买卖而没有经过行政登记的房屋。这种房屋虽然可以根据买卖合同确认合同有效,但买受人并没有取得法律上的物权权利。如果发生第三人善意占有或司法程序发生的产权变更,买受人因为没有进行房产登记,其所有权不受法律保护。第三种情况是通过司法程序、继承或受赠取得但没有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如果没有依法登记,其物权权利不受法律保护。

3、生活用品。生活用品是指直接用于个人生活的必需物品,这些物品大都是消耗品,但与个人的生活密切相关。主要是指食物、衣物、行李、日用品等。对贵重金属制成的个人饰物也可以划为个人生活用品之类。由于个人生活用品是有价值的,只有通过合法渠道取得的生活用品才是私人合法所有权。

4、生产工具、原材料等。生产工具、原材料等是个人进行生产或经营所必须的生产资料,直接为个人的合生产经营服务。在这里我们要注意的是: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只能在用于合法生产经营时才受法律保护。如,某公民购买了制造假香烟的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在这种情况下,生产工具和原材料就不具有合法性。同样道理,个人拥有的生产工具和原材料一旦是为违法利益而购买时,即使是私人合法资金购买,也不具有合法性。如某甲方为了到外地实施盗窃行为,购买了一辆汽车并对该汽车进行了登记。后来甲到外地实施盗窃时被抓,经过审判被判刑,其所使用的汽车作为盗窃工具被判决没收。

5、私人合法的储蓄。私人把节余资金以储蓄方式进行积累,是国家提倡的合法行为。私人的储蓄必然要产生利息,因储蓄而产生的利息也属于个人合法所有权。但储蓄利息的取得必须是税后取得。在这里我们强调的合法储蓄,是指公民合法收入的储蓄。通过违法犯罪获取的资金用于储蓄,不受法律保护。如贪污、受贿、偷抢、走私、诈骗或洗钱等违法行为进行的储蓄,法律是禁止的。这种方式的储蓄法律不予以保护。

6、投资及其收益。我国允许公民的投资范围极广,主要是通过对企业的实际投资。股票投资、基金投资等形式进行的。根据法律规定,只要投资项目是国家允许的就是合法。只要投资方式是依法进行的,就受法律保护。法律保护的不仅是投资本金,同时也保护投资收益。在这里应该注意的是:公民在进行股票、期货、外汇、基金、黄金等项目投资的时候,不能操纵交易市场,如果利用资金优势或非正常渠道获得的信息进行操纵交易市场的活动,其投资和收益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另外,公民的生产性投资如果用于法律禁止的生产项目,其收益也不予保护。如某人将个人的资金投资建设一座生产假香烟的企业,该种投资及其收益法律不予保护。

7、继承权。继承权是法律规定公民合法取得财产的一种途径。相关法律对继承权有明确的规定。这里要强调的是,法律规定的继承取得的财产必须以合法程序取得。即法定继承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利。遗嘱继承的遗嘱必须真实有效,并不得损害限制行为能力和无行为能力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利。

8、其他合法权益。其他合法权益包括较广泛,主要是指《物权法》没有具体规定的私人合法权益。如受赠、著作权、发明、专利、获得赔偿等收益权,因有其他专门法律规定,所以《物权法》在这里作一个原则性规定也可以达到法律保护的目的。

《物权法》的以上规定的依据是《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和七十六条“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民法通则》所规定的公民个人财产中的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等内容包含在第3、4、8项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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