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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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的规章制度(篇1)

为了加强__市阳光义工协会的管理,使协会各项工作能够顺利开展,也为了规范志愿者活动,增强会员纪律、提高各部门的工作质量与效率,使工作有章可循、有规可依,特制定本制度。作为对《__市阳光义工协会章程》的补充,如有冲突,以章程为准。

第一条会员管理

(一)本协会允许未进行申请注册前参与体验志愿服务,但不得超过3次。

(二)如实填写《会员申请表》及个人资料,日后上述资料如有变更时,需及时通知理事会。如发现会员所填写的资料是虚假时,将即时取消会员身份。

(三)预备会员以加入六个月内服务次数不少于6次为基本标准,考核期后由理事会进行评审,工作称职者转为正式会员身份。正式会员每年需通过年终考核,以每年服务次数不少于72小时为基本标准,工作不称职者转为预备会员身份,表现优异者进行表彰。

(四)会员因故无法参加活动时,请假以三个月为期限,超过者须申请暂停志会员身份,将来可随时重新申请加入。如在未请假的前提下超过三个月没有进行阳光义工协会的任何志愿工作者,以及请假超过三个月没有申请暂停会员身份者,则被视为不辞而别,将被终止其会员资格,且对其日后重新申请时作严格的审核。

第二条会员退会程序

(一)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并交回证件及标志;

(二)长期不履行本章程义务或服务次数达不到规定,将丧失会员资格;

(三)会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协会将按其情节轻重,由理事会决定予以警告,严重警告或开除会籍的处分。如触犯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擅自接受任何来自媒体、官方和其他机构的邀请、访谈、采访或代表本协会向媒体公布任何有关本协会的新闻或报导;

2)擅自利用本协会名义进行任何营利性活动;

3)擅自对外宣称自己代表本协会进行活动,组织或邀请阳光义工协会成员参加活动;

4)擅自承诺接收任何单位或个人的.求助,或私自将慈善资源分派给任何单位和个人;

5)擅自利用在本协会中取得的任何资料用于非阳光义工协会的活动;

6)泄露阳光义工任何资料,包括其它会员的非公开的个人资料;

7)不服从正常工作安排、管理,造成服务对象损失或影响志愿服务活动成效,做出损害本协会声誉的行为;

(四)会员被劝退或除名,理事会须索回其会员证件及标志,或在公众平台进行挂失。退会后仍需对其在加入阳光义工协会时取得的资料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五)会员理当积极完成其承诺的志愿工作,如因故无法从事志愿工作时,须履行请假手续,并交接正在从事的工作和相关资料。

第三条组织架构与职能划分

(一)本协会采用职能机构与项目服务机构并行的组织架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履行章程规定的职权;同时设有服务部、后勤部及财物部三个职能部门。

(二)各职能部门设置人员由理事会直接任命(可由理事兼任),以下为各部门人员设置及职能划分:

1)服务部:执行策划方案,组织日常活动,提供技术支持及协调参与队员的工作分配。

x干事:登记报名人员及活动签到,安排常规活动的领队及现场活动细节,对活动进行立项、调查和档案整理。

x助理:由干事直接任命,协助干事处理其职能事务。

2)财物部:保管、分配团队财物(包括受捐物资),采购用于团队运转及活动的物资,建立透明的财务出入明细,及时公布每月财务报表和年终财务报告。

x干事:根据财务制度管理团队公共用品和受捐物品,采购用于协会运转及救助物资,负责标志的发放及回收。维持总计帐表,审核每月帐单,完成财务报表并及时公布。

x会计:登记出入明细,行使会计核算和监督的基本职能。

x出纳:负责现金存取、支出及报销等工作,保管各种帐单凭据和财务章,行使出纳收付、反映、监督和管理的基本职能。

3)后勤部:制订活动方案,筹划前期准备工作,协调团队各个部门,保障后勤,使方案得到执行。

x干事:主持策划方案,管理档案,飞信通知负责网络事务(包括博客、阳光总群及咨询群的管理)。

x助理:由干事直接任命,协助干事处理其职能事务。

第四条常规纪律及工作要求

(一)坚持分工合作原则,个人不离集体,集体不离个人,立足本职,明确目标,服从管理,听从安排,认真完成各项工作。对工作中出现的意见或纠纷,应该在协会内解决,并尽量避免扩大化及减少负面影响。非工作中出现的意见或纠纷,不列入本协会解决范围。

(二)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以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局部服从整体,开展工作;

(三)确定工作目标,不能盲目的开展工作,必须按月制拟定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四)活动前,准备参加活动的会员应提前报名,相关活动部门协调安排好人员,调配好活动用品,作好各项准备活动细则落实到人;

(五)活动时,按通知内容,在活动前穿戴好标志和证件。按照方案认真、细致实施,活动负责人控制好活动局面,按程序规范进行,确保效果。要有强烈的时间观念,活动开始后十分钟,迟到者应与活动负责人联系,否则不得擅自前往活动地点;

(六)活动中严格签到,做好参与会员的服务数量与质量确认,做好活动相关记录,积累完整原始资料;

(七)活动后,活动负责人及时组织者进行书面总结、调查反馈、整理材料;

第五条开会要求

一、在会议召开前五分钟清点人数,会议进行过程中,与会人员均应自觉将随身携带的通讯工具关闭或调为静音状态,以保证会议正常进行不被打扰。

二、会议鼓励自由发言,但要严肃认真,切实有效,言简意赅。

三、与会者需签到,不得无故缺席、迟到,对无故缺席或迟到者进行记录。有事需向会长请假、批准,未进行请假的一律做缺席处理。

四、所有会议均由专人记录,由会长查阅后进行整理、存档。

第六条免责声明

1)阳光义工协会采取自愿参加、自由组合、风险自担、责任自负、费用自理的原则;入会者自愿接受并遵守活动发布内容中的规则和事项。

2)活动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符合积极向上的社会道德风尚。一切因会员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由会员自行独自承担。

3)会员已确认自己有充分的身体、心理和物质上的准备而参加阳光义工协会的活动;对活动中的一切风险及导致的各种后果均自我负责和承担,并承诺在活动中发生的一切有关自己人身、财产和精神的损失均不会向阳光义工协会追究法律上的责任。

4)阳光义工协会建议各位会员参加、购买相关保险。

5)阳光义工协会在发布活动内容中的一切说明和安排均为设想,不排除在活动报名开始后因受人为或自然因素影响导致的对原计划的变更和取消;本协会仅保证在取消活动或变更相关内容前,尽可能通知报名参与者,并说明原因,但不负责承担由此给会员造成的人身、财产和精神上的损失。

6)阳光义工协会理应发扬团结互助、助人为乐的精神,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尽量给予他人便利和帮助。但任何便利和帮助的给予并不构成法律上的义务,更不构成对其他参与者的损失或责任法律上分担的根据。

7)会员报名参加活动时应详细、认真阅读本《免责声明》,所有报名者均被视为同意并自愿遵守《免责声明》之内容。

第七条以上条例的未尽事宜,阳光义工协会保留对各条例的解释权和修改权。

协会的规章制度(篇2)

协会所有的财产均为协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所有,它必须用于服务本协会的会员,开展本社团的活动以及发展社团之所用。为加强本协会的财务管理,建立规范合理的财务管理方法,提供财务工作水平和财务使用的透明度。依据社团联合会及本协会原有相关文件规定先修订条例如下:

一、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社会(主要是企业公司)赞助

(三)学校资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二、经费使用

(一)本协会举办活动的费用

(二)本协会日常管理所需费用

(三)其他正当合理的开支

三、财务审批

本协会的财务使用实行严格的管理、分层逐级审批制

(一)各部门财务报销,必须持有相关的合法的正规国家统一发票,特殊情况应向理事会(董事长)通报后根据收据报账。发票和收据必须有经手人的签字,并注明相关时间、地点及使用事项。

(二)各部门经费使用必须首先经过部门负责人审批,报账时需负责人签字核实,最终上报理事会(董事长),经财务处报销。

(三)超过预算的经费报销,需事先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然后上报至理事会(董事长)。理事会审议后再经财务处核实报账。

四、财务(产)管理

(一)本协会财务使用需严格遵守相关的管理制度并有理事会及全体成员给予监督,做到经费使用合理,真实,透明;管理和监督要求严格执相关财务条列,按章办事。

(二)协会经费开支定期以公开形式向会员报告,并上报社联,再由社联向校团委老师汇报。

(三)所有部门在报账时,除出示相关发票及收据外,还需另附一分详细的经费使用明细表报财务处,接受理事会的监督核实。

(四)协会换届时,协会财务有本届财务负责人移交给新一届财务负责人,并出具年度财务清单。同时需在换届大会上做本届的财务汇报,向广大的会员说明协会财务使用状况。

(五)协会所有财产为协会集体公共所遇,任何人不的随意占有或挪用,一经发现将予以严惩。

(六)经费使用要从实际出发,讲求实效,力求节俭。并定期公布经费使用情况。

五、财务处职责:

(一)本协会财务以董事长为主的理事会处理相关事宜。

(二)财务处需严格把关各级部门的经费使用,严格控制经费使用范围,掌握开支情况,并及时的.做出合理调整和调度。

(三)财务处需严格的审查各级部门的财务报告,真实无误的登记财务使用情况,并记录在册、存档。

(四)财务处财务人员,应大公无私,公平的对待各级部门的经费使用申请。不得出现提供虚假的财务报告、报假账,贪污、挪用公款等系列违规现象,一经发现,必将严惩。

协会的规章制度(篇3)

一、秘书部的任务

本部门的工作是为了维持本协会的活动项目能够顺利进展的不可或缺的后勤工作,是联系各大部门一起团结开展工作的一条链条,是本协会的重要桥梁。

二、秘书部日常具体工作安排

1.负责各会议、各活动的收发通知工作(注意格式及说话语气)。

2.每次会议至少需有一秘书到场进行详细会议记录,会议后将会议内容(用word形式)整理交给该部门部长、会长及负责该部门的副会长。

3.每一位秘书负责一个部门的日常记录工作并总结情况,每一月将总结情况在月底最后三天内汇报给秘书长。记录内容包括:部门各成员各种会议、活动出勤情况(迟到、早退、缺席);工作完成情况。

4.每月至少举行一次部门例会,总结上一月的工作情况,布置新的工作任务,例会后部长总结具体情况汇总给会长及负责该部门的副会长。

5.每次的活动后三天内,秘书长带领各副部长、干事做好总结以及收集各部门的工作总结,将总结整理存档,并将情况汇总给会长及负责该部门的副会长。

6.负责各项会议、活动教室场地的申请。

7.管理协会的财务,各项支出与收入,并作详细记录。

8.活动总结的整理存档,管理以及整理协会成员的各项资料。

三、工作要求

1.有较强的时间观念,无论是参加会议还是各项活动,佩戴个人工作证和记录本,提前5至10分钟到场做好准备工作和各项安排事宜,不能出现迟到、早退或缺席现象。

2.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有吃苦耐劳的`精神,每项工作必须有效率、有效果的完成,不能出现拖拉或者不按质量完成的情况。

3.协会成员之间要保持良好的联系,特别是活动进行时更需要保持联系,(若不能立即接电话,也要在事后尽快回复电话或信息给对方,说明情况并询问对方事情)。

4.各部门成员之间、整个协会成员之间,都要保持和谐、融洽的关系,成员与成员之间互相尊重,待人友善、言谈得当,举止大方、热情、有礼貌。(若出现矛盾,及时汇报给正部长、会长或副会长,以求尽快分析问题所在点,积极解决问题,化解误会,避免矛盾扩大化)。

5.学会随机应变,善于处理由于一些突发原因引发的事情,冷静、理性、迅速地解决,若个人不能处理的,及时联络各部长、副会长、会长,及时解决,保证活动的顺利进行。

6.发挥积极主动、团结合作的精神,相互配合;同时,体谅其他成员的难处,工作中相互配合;杜绝出现相互推卸等不负责任的行为(若出现,则给予严重警告或劝退处分)。

7.要处处维护好本协会的形象与声誉,不做有损本协会形象的事,一经发现做违背本协会的事情,则给予严重警告或劝退处分。

8.会议或活动若有其他工作相阻碍,必须亲自提前向部长请假,并说明请假原因。

四、辞职管理制度

1.部门干部、干事辞职需要提前一个月提交书面辞职书,写明辞职原因。干部辞职需经理事会讨论决定,干事辞职需要会长、副会长以及部长同意;

2.经理事会、会长及部长同意后,干部、干事离职前一周内完成自己负责事务的交接工作;

五、奖惩制度(奖惩记录、总结由负责各部门的秘书负责,需要专门对奖罚和各部门会议内容进行记录,每月将情况汇总给部长)

使用积分管理制度(每人每月基础分100分,每月总结一次,期末做大总结)

1.奖励方面

(1)按时参加全体会议或部门会议,每次加5分。

(2)按时完成协会交待完成的任务,视情况加5-10分。

(3)对协会的工作提出好的建议,并被采纳者加5分,经实践证明起了重大贡献的加10分。

(4)工作积极主动者,视实际情况加10-15分。

2.惩罚方面

(1)会议迟到、早退、缺席者,部长、副部长扣10分每次,干事扣5分每次。

(2)会议没有带上笔记本的部长、副部长扣10分每次,干事扣5分每次。

(3)未能按时完成交待的任务,视情节扣10-15分。

(4)无故不参加协会会议或集体活动者,部长、副部长扣15分每次,干事扣10每次分。

(5)会议或活动时,无视会场纪律,在会场恶意破坏者扣20分每次,影响到会议或活动正常进行者在前面基础上再扣10分。

(6)损害社协会名誉者扣20分每次。

六、奖惩措施(部门总结上表扬部门前2名;集体大会上表扬各部门前2名;期末奖励部门前3名)

1.奖励

(1)月总结部门会议上对月工作积极优秀者口头表扬

(2)协会集体大会对工作积极优秀者通报表扬

(3)期末大总结时,对工作积极优秀者进行表扬并奖品奖励

2.惩罚

(1)月总结部门会议上对月工作懒散消极者口头批评,被批评者需3天内上交个人书面检讨给部长(副会长或会长)。

(2)若做出有损协会形象或声誉的人员,视实际情况给予一定的处分,严重者劝其退会或除名。

七、本部门成员需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

协会的规章制度(篇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__市律师行业管理行为,促进__市律师行业的发展,发挥__市律师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__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律师协会”)是依法设立的社会团体法人,是律师的自律性组织,依法实施行业自律管理。

第三条律师协会的宗旨是:团结和教育会员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忠实于律师事业,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的执业素质;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律师事业的健康发展,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社会的文明和进步而奋斗。

第四条律师协会接受__市司法局的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接受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的指导。

第二章律师协会职责

第五条律师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支持会员依法执业,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

(二)制定并监督实施律师执业规范;

(三)负责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四)指导律师事务所的规范化管理工作;

(五)鼓励和支持会员参政、议政;

(六)总结、交流律师工作经验,提高会员的执业水准;

(七)组织律师业务培训;

(八)宣传律师工作,出版律师刊物;

(九)制定并实施对会员的奖惩办法;

(十)处理对会员的投诉;

(十一)调解会员在执业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十二)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取证,作出行业处分和向__市司法局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十三)组织会员开展对外交流;

(十四)为会员提供福利和其他保障;

(十五)参与立法活动,向有关部门提出法制建设及律师制度建设的建议;

(十六)协调与相关司法、执法和行政机关的关系;

(十七)设立本市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并领导和支持其工作;

(十八)负责对个人会员考核管理,协助和配合司法行政机关对团体会员进行考核管理;

(十九)组织管理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对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进行考核和管理;

(二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二十一)__市司法局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委托行使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__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为律师协会的个人会员。在__市司法局依法取得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的律师事务所,为律师协会的团体会员。

通过律师协会团体会员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为律师协会的预备会员,接受律师协会的管理。

公司律师、公职律师、经批准设立的外国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以及经批准设立的港、澳及其他地区律师事务所驻沪代表机构及代表,受邀可以成为律师协会的特邀会员。

第七条个人会员的权利:

(一)在律师协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向律师协会提出维护律师执业合法权益的要求;

(三)通过律师协会向有关部门提出立法、司法和行政执法的意见和建议;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学习、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

(五)享受律师协会提供的福利和其他保障;

(六)使用律师协会的图书、资料、网络、信息、设施等;

(七)对律师协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质询;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个人会员的义务:

(一)遵守律师协会章程,执行律师协会决议,接受律师协会的指导、监督、考核和管理,并办理年度考核手续;

(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律师行业规范和准则;

(三)交纳会费;

(四)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

(五)参加法律援助活动;

(六)自觉维护律师职业荣誉、行业声誉,维护会员间的团结;

(七)完成律师协会委托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及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团体会员享有第七条第(二)项至第(八)项的权利,并享有对本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进行考核的权利。

第十条团体会员的义务:

(一)传达、学习和执行律师协会的各项决议;

(二)教育律师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三)组织律师参加律师协会的各项活动;

(四)制定、实施律师事务所内部的规章制度;

(五)为律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提供必要条件;

(六)参加律师执业责任保险;

(七)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的年度考核;

(八)承担第八条规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预备会员、特邀会员的权利义务,由理事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律师代表大会

第十二条律师代表大会是律师协会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制定、修改律师协会章程,监督律师协会章程的实施;

(二)制定、修改由律师代表大会通过的行业规则并监督其实施;

(三)审议批准理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选举、罢免理事、监事;

(六)讨论决定律师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七)审议批准会费收缴方案;

(八)审议批准会费预、决算方案;

(九)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提出修改其章程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建议;

(十)审议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律师代表大会分为年会和临时会议。年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应于每年四月底之前举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内举行临时代表大会:

(一)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十分之一以上代表书面提议时。

二分之一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但是代表大会修改章程的,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应出席会议代表出席,方可召开代表大会。

代表行使表决权,每一名代表享有一票表决权。代表大会作出决议,经出席会议代表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代表大会作出制定或修改章程的决议,须经出席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的办法由代表大会另行规定。

第十四条律师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由会长主持或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主持。律师协会举行律师代表大会,应当将会议审议的事项提前通知各代表。

第十五条律师代表大会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举产生。

根据需要,律师协会可以推举特邀代表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推举办法由律师协会理事会另行制定。

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实行常任制,每四年换届一次。

第十六条代表应当出席律师代表大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律师代表团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出席律师代表大会的组织形式;是各选区律师代表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代表权利,履行代表职责,参与律师行业自律管理的组织形式。律师代表团根据律师协会有关工作规则开展活动。

第五章理事会

第十八条律师协会理事会是律师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律师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召开临时代表大会;

(三)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的决议;

(四)讨论律师协会年度工作总结及决定新一年的工作要点;

(五)审查会费收支情况,制定会费使用的年度预、决算方案,制订会费使用规则;

(六)选举会长和副会长,推举名誉会长,推举全国律师代表大会代表及理事候选人;

(七)决定律师代表大会代表选举或推选办法,确定参加律师代表大会的特邀代表的资格、推选办法、权利和义务;

(八)决定设置律师协会专门委员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九)决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人选;

(十)聘任秘书长,经秘书长提名通过副秘书长人选;

(十一)决定对会员的表彰奖励办法或处分办法;

(十二)讨论决定其他属于重大事项的事宜。

第十九条律师协会理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

理事任期四年,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律师协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律师协会利益,接受代表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未能履行职责的,经理事会或监事会提议,由律师代表大会决定罢免。

第二十一条理事会会议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

第二十二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三条理事会应当听取监事会对理事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自觉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会长、副会长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会长任期为一届,不连选连任。

第六章会长与会长会议

第二十五条会长为律师协会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律师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律师协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副会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律师协会实行会长会议制度,会长会议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是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决策机构,对律师代表大会和理事会负责。

会长会议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落实理事会部署的工作;

(二)决定律师协会日常事务工作;

(三)批准设置执行机构的工作部门;

(四)决定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五)决定设置各业务研究委员会,并决定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组成成员名单,听取各业务研究委员会的工作汇报。

第二十七条会长会议每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二十八条会长会议由会长召集并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指定的副会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九条律师协会会长、副会长、理事名单应报__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七章监事会

第三十条律师协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律师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并在以下范围内履行监督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及秘书处执行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监督会费的收缴和使用情况;

(三)向理事会建议召开律师代表大会临时会议;

(四)列席会长会议、理事会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履行监督职责;

(五)章程规定或律师代表大会授权的其他监督职责。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有权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律师协会会费收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监督工作包括实体监督和程序监督。

会长会议、理事会、各专门委员会及秘书处决议、决定或议事程序明显不当或可能损害律师利益的,监事会应当向有关机构发出监督意见书。

相关机构应当在收悉监督意见后10日内书面答复监事会,告知处理意见。如监事会就同一事项两次发出监督意见后10日内未收到相关机构的处理意见,或监事会对处理意见不满意的,经全体监事三分之二多数同意,监事会应对该事项做出监事会决议,并报告律师代表大会。律师代表大会休会期间,应当通报律师代表团。

第三十三条律师协会监事由律师代表大会从代表中选举产生。律师协会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担任监事。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超过两届。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设监事长一人,由监事会从监事中选举产生,监事长任期与会长任期相同。

监事长负责召集并主持监事会会议,列席理事会会议和会长会议。

监事长名单应报__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三十五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举行一次会议。

第三十六条监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三十七条监事会应根据章程规定和监事会工作规则开展工作。

第八章执行机构

第三十八条律师协会设立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执行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决定,承担律师协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九条执行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秘书长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工作。秘书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主持执行机构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会长会议的'各项决议;

(三)拟订执行机构部门设置方案;

(四)制定、实施执行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聘任或解聘部门负责人员;

(六)列席理事会;

(七)完成理事会、会长会议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章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条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是律师协会在本市各区(县)的工作机构,隶属于__市律师协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接受所在区(县)司法行政机关和市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十一条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名称为“__市律师协会某区(县)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二条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组成,其中主任一名,副主任不超过四名,委员若干名。

第四十三条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制定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的年度工作计划,并报律师协会理事会备案;

(二)协助律师协会维权委员会依法维护所在区(县)律师执业权利;

(三)协助律师协会纪律委员会做好投诉调查、处理等工作;

(四)根据需要组织所在区(县)律师培训;

(五)宣传所在区(县)律师工作;

(六)组织所在区(县)律师进行文体福利活动;

(七)开展与所在区(县)律师行业有关的其他活动;

(八)完成律师协会理事会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章专门委员会和业务研究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律师协会理事会根据自律管理的需要,有权设立、变更或者撤销各专门委员会。

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四十五条律师协会设立若干业务研究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按照设立时的要求和工作目标,组织开展理论研究和业务交流活动,起草有关律师的业务规范和标准。

各业务研究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

会长会议可以聘请专家、学者和有关领导担任业务研究委员会的顾问。

第十一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四十六条律师协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在律师事业发展中有突出贡献的会员予以奖励,对违反法律和律师行业规范的会员给予处分。

第四十七条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律师协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等,并可给予精神或者物质奖励:

(一)在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方面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在民主与法制建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

(三)成功办理了在全国或本地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成绩显著的;

(四)积极开拓律师业务领域,成绩显著的;

(五)被党委、政府部门及工、青、妇等社会团体授予荣誉称号的;

(六)其他应予奖励的情形。

第四十八条律师协会设立专门机构受理对会员在执业活动中涉嫌违法、违纪、违规事项的投诉、举报,负责调查取证,并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十九条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律师协会视情节分别给予训诫、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律师法》和有关律师管理规章规定的;

(二)不履行会员义务,违反本章程规定的;

(三)违反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

(四)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影响律师职业形象和声誉的;

(五)违反行业规范,需要给予处分的其他行为。

律师协会作出上述处分的,可同时建议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行政处罚。对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律师协会应当直接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

对于会员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或者在执业过程中有明显低于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的行为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其参加律师协会组织或认可的学习。会员拒不接受的,律师协会应当给予处分,或者向司法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第五十条律师协会作出处分决定前,必须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作出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暂停会员资格、取消会员资格的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律师协会应当组织听证。

第五十一条会员因违法违纪受到__市司法局停止执业处罚的,在停止执业期间,不享有律师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五十二条律师协会可以调解会员间的纠纷、会员与其当事人间的纠纷。

第十二章经费

第五十三条律师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四条会费按年度收缴,会员必须于每年年度考核前交纳会费。

律师协会具体收缴会费的标准和收缴方式由理事会拟订,律师代表大会通过。

律师协会确定的会费标准,报__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五十五条律师协会应加强对会费的管理,制定会费的预、决算方案,单独建立会费收支帐目,每年就会费收支情况发布公告,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十六条会费应当用于:

(一)召开律师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会长会议、监事会会议以及其他工作会议、业务研讨会、表彰大会、交流活动等;

(二)维护律师合法权益;

(三)会员奖惩工作;

(四)区(县)律师工作委员会、专门委员会、业务研究委员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五)执行机构的各项支出;

(六)为会员提供学习资料和组织业务培训;

(七)提供会员福利及其他保障;

(八)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缴纳会费;

(九)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三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或有关法律法规、《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修改后,律师协会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上述法律、法规、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

(二)律师协会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规定的事项不一致时;

(三)律师代表大会决定修改章程时。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所称“以上”,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本章程由律师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章程报__市司法局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经__市第八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二次临时会议通过,自__市第九届律师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日起实施。

协会的规章制度(篇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延边大学珲春校区读书会,是在延边大学珲春校区图书馆领导下,由延边大学珲春校区所有热爱读书的同学发起的,非营利性的社团组织。

第二条延边大学珲春校区读书会的宗旨是“搭建读书平台,推进读书交流,营造读书氛围。“

为校内所有爱好阅读的师生搭建一个平台,推进校园文化建设,让每个人都参与读书,爱上读书。

第二章、活动的开展

第三条延边大学珲春校区读书会作为本校的社团组织,今后一定坚持“线下活动为主,线上推送为辅。“的活动方针,坚持在线下举办同学们喜闻乐见的读书活动,在线上以“延边大学珲春校区读书会“公众号,定期及时的.为同学们推送新鲜内容。

第四条读书会采取QQ群、微信公众号和定期会面讨论相结合的方式,倡导宽容、自由、温和、相互尊重之讨论气氛。

第五条每次由本会自行确定并组织线下活动前,都应提前通知成员活动的内容与活动细则。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本会会员应热爱读书,善于思考,有主见,能够坚持自己的看法。

第七条本会会员应具有一定文学修养,能够准确表达思想。

第八条本会会员应具有团队精神,能够协同合作。

第九条会员的权利

1、对读书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和提出建议。

2、有按时参加读书会组织的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3、优先参加读书会的学习、活动的权利,优先获取本会提供的书籍、资料和信息的权利。

第十条会员的义务

1、遵守读书会章程,积极参与读书会的各项活动。

2、宣传读书会,吸引更多的大学生加入读书会,共同维护读书会的稳定与和谐。

第四章、考核与奖励制度

第十一条每学期参加读书会组织的活动不超过八次者,则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二条优秀会员评选。每学年,按照《延边大学珲春校区读书会优秀会员评选办法》进行优秀会员评选,颁发荣誉证书。

第五章、组织机构构成

第十三条__读书会设会长一名副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

第十四条读书会会长职责

1、负责读书会的日常运营与策划工作

2、做好与学校图书馆与老师的联系与交流,及时反映读书会存在的问题。

3、定期组织召开读书会成员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读书会副会长职责

1、负责网络宣传与推广

2、负责读书会公众号的制作与监督

3、负责监督会长各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十六条读书会秘书长职责

1、负责读书会日常事务的记录与总结

2、负责读书会各项事务的调度与协调

3、负责监督读书会活动的进行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章程由延边大学珲春校区读书会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十八条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延边大学珲春校区读书会

第十九条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__读书协会

__年__月__日

协会的规章制度(篇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街舞舞协会是由广大街舞爱好者共同组成的自发性群众团体,是为繁荣本市文化事业而设置的群众组织,并在遵守宪法和法律的前提下,按照舞协自身特点开展活动,促进全市精神文明建设。

第二条:本协会的宗旨为发扬舞蹈文化,传播舞蹈技能。丰富广大群众的文化知识,提高身体素质及艺术欣赏能力,改善群众的身体形态及外在气质,提高群众的个人欣赏和利用身体语言的能力,从而建立良好的群众文化活动和社区艺术文化氛围。

第二章设立和任务

第三条:街舞舞协会依据法律、法规及本章程,维护会员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本协会注重思想性、知识性、实践性,坚持团结,积极创新。崇尚“以街舞会友”的精神,在学街舞,练街舞的过程中人们的才能、兴趣和个性得以充分的发挥与增强,释放生活压力,锻炼身心。让更多的'人了解街舞,为本市文化生活再添一道风景线。

第三章会员

第五条:会员的特点与义务

(一)遵纪守法、品格端正,有意致力于协会的发展和壮大的广大人民群众。

(二)承认本协会的章程和组织,按本协会的决议,配合本会搞好各种活动。

(三)参与活动积极主动,自觉准时,关心未参加本会的街舞爱好者。

(四)舞协对申请加入者将进行审核,凡符合本协会条件可成为正式会员,建立会籍,同时予以公布。

第六条:会员的权利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获得舞协提供的有关艺术交流的信息和服务。

3.有权对本协会的工作和领导人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4.有权享受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有关的专业讲座,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文艺活动。

第七条:会员退会应向组织机构提出申请。

第八条:本协会会员如严重违反本协会章程或长期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违反法律触犯刑法,本协会将停止或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组织和职权

第九条:街舞协会设会长一名,秘书长一名,理事若干名和会员若干名。理事会有权审批和决定协会会员及各项工作,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条:舞协会长为本协会最高管理者,有权对本协会的主要成员进行监督,决定本协会的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会长职责

会长负责主持舞协整体工作,制定舞协发展规划,组织开展培训和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秘书长职责

(一)拟制舞协工作计划,联系活动地点、总结,综合全部工作情况,请示汇报有关问题。

(二)管理和保管财物。

第十三条:舞协会议由会长决定召开,秘书长负责召集。

第五章协会活动

第十四条街舞协会主要以在内部开展活动为主,活动形式主要有:街舞知识讲座,组织各种街舞比赛活动,定期对会员进行基础培训,汇报演出,及对外交流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章程解释权街舞协会理事会。

第十六条:本章程修改须经三分之二会员同意。

第十七条:街舞协会章程,自宣布成立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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