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房屋治安责任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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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房屋治安责任担保书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担保书【篇1】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安部制定的《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公安机关对租赁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出租人、承租人为履行治安义务,特向 城关水陆 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书。

第一条 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二)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应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暂住证;

(三)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四)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五)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六)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

(七)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条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一)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二)租赁

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三)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四)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五)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不得进行违法犯罪活动;

(六)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条 违法行为的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出租人(签名) 年 月 日

承租人(签名) 年 月 日

民警(签名) 年 月 日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担保书【篇2】

为加强租赁房屋的治安管理,做好安全防范,保护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24号令,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责任书。

一、 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

1、本规定所称的租赁房屋,是指旅馆业以外营利为目的,公民私有和单位所有出租用于他人居住的房屋。

2、公安机关对租赁的房屋实行治安管理,建立登记、安全检查等管理制度。

3、城镇街道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及其治安保卫会,应当协助公安机关做好租赁房屋的安全防范,法制宣传教育和治安管理工作。

4、出租的房屋,其建设、消防设备、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消防安全和治安管理规定,危险和违章建筑的房屋不准出租。

5、私有房屋出租,出租人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薄,向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单位房屋出租的,出租人须持房屋所有权证、单位介绍信,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登记,经审核符合本规定出租条件的,由出租人向公安派出所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二、 房屋出租人的治安责任:

1、不准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的承租人;

2、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承租人是外来暂住人员的,出租人应 当带领其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并办理居住证;

3、对承租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常住户口所在地,职业或者主要经济来源,服务处所等基本情况进行登记并向公安派出所备案;

4、发现承租人有违法犯罪活动或者违法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报告公安机关;

5、对出租的房屋经常进行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排除不安全隐 患,保障承租人的居住安全;

6、房屋停止租赁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注销手续,房屋出租单位或者个人委托代理人管理出租房屋的,代理人必须遵守有关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三、 房屋承租人的治安责任:

1、必须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件;

2、租赁房屋住宿的外来暂住人员,必须按户口管理规定,在三日内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户口登记;

3、将承租房屋转租或者转借他人的应当向当地公安派出所申报 备案;

4、安全使用出租房屋,发现承租房屋有不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告知出租人予以消除;

5、承租的房屋不准用于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

6、集体承租或者单位承租房屋的,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四、 违反本规定行为的处罚规定:

1、出租未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或者未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 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并没收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月租金五倍以下的罚款;

2、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合法有效证件及承租人的,处以警告,

月租金三倍以下的罚款;

3、出租人不履行治安责任,发现承租人利用所租房屋进行违法犯 罪活动或者有违法犯罪嫌疑不制止、不报告或者发生案件、治安灭害事故的,责令停止出租,可以并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的罚款;

4、承租人将承租房屋转租、转借他人未按规定报告公安机关的, 处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

5、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非法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物品,没收物品,处月租金十倍以下罚款;

6、对出租或承租的单位违反规定的,依照本规定第八条由县公安局予以处罚,同时对单位的主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以月工资两倍以下罚款;

7、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被处罚人和单位对依照本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 照《行政复议条例》的有关规定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处罚决定的执行。

五、 大武地区派出所主要职责:

1、贯彻公安法规,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向出租、承租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宣传教育,以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

2、对出租单位、个人的出租房屋承租人员进行监督、检察、管理督促落实防范措施;

3、及时受理各类违法犯罪案件,预防、制止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4、清查外来人员底数,并办理有关手续; 5、对违法租赁房屋治安管理规定的予以处罚。

出租人:

承租人:

责任区民警:

年 月 日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担保书【篇3】

为切实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切实保护广大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创造安全稳定的校园环境,从源头上堵绝学校安全责任事故的发生,门卫人员应加强以下管理:

一、学校在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期间,应关闭校门,严禁非教学人员,机动车辆随意进入学校。

二、学校门卫人员应认真查验进入学校的外来人员的相关证件,严禁不明身份人员进入学校。

三、外来人员进入学校必须进行登记,对拒不出示证件或不能证明其身份的,拒不登记的人员,门卫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入学校,并做好解释工作。

四、在上课期间,学生确因特殊情况需出校门时,必须经班主任同意(签字或通知),门卫验证后方可放行且备档,否则如发生问题,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五、门卫人员要加强对带入或带出学校的物品的盘查,确保学校和师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带出的物品必须请示学校领导同意并查验后方可放行。

六、门卫人员必须按学校的要求做好节假日、双休日、防汛、上课期间的值班以及其它重大活动时的值班。发现问题及时向学校领导或110、120、119等部门报告。

七、门卫人员非经校长(或主管领导)同意,严禁外来车辆、人员入泊学校或占用教室。

九、门卫人员要做好校门外环境卫生整治,做好门外学生家长及车辆疏散工作,确保师生出入校门通道的安全、畅通,协助管段民警做好校门通道及校园的治安工作。

十、门卫安全管理责任区域,坚持有岗就有职,有职就有责的原则,如因门卫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发生的伤亡事故、财产损失,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赔偿责任。

本责任书一式两份,目标责任人和学校责任人各执一份。

学校负责人签字(盖章):

门卫责任人签字:

日期: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担保书【篇4】

甲方(出租方):

乙方(承租方):

为了加强租赁房屋安全管理,明确租赁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谁承租、谁负责”的原则,特签订安全责任书。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提供完好的房屋和附属设施。

2、乙方入住前,向乙方交清环境、电、消防设施等要害部位注意事项。

3、对乙方提出的安全问题,积极协助解决。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对家庭所有成员和来访亲朋好友,宣传教育好各项安全事项,并自行管理到位。

2、乙方在入住前应对环境和相关设施进行检查和确认,如有问题及时与甲方联系。如日常检查不到位,出现问题及造成后果由乙方负责修复或赔偿。

3、乙方租赁期间不准擅自改动电线路,电器设施,并负责管理。

4、乙方不准使用电炉子、电取暖器(箱)、电淋浴桶等非安全电源器。

5、乙方在人走时,必须将一切用电设备关闭,将烟头等明火物熄灭。

6、乙方不得将易燃易爆物品及危险化学用品带入楼(房)内。

7、乙方因违反用电、消防管理等有关要求,造成安全事故或火灾事故由乙方自行处理和解决,一切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承担和赔偿。

三、甲方或上级有关部门有权随时检查乙方居住安全情况,对安全隐患有权指出并要求乙方及时整改,由此造成的后果和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五、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执行。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日期:日期:

租赁房屋治安责任担保书【篇5】

1、施工现场必须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政领导干部负责保卫工作,有总、分包单位的工程,实行总承包单位负责的保卫工作责任制,建立保卫工作领导小组,与承包单位签订保卫工作责任书;各承包单位应接受总承包单位的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

2、工程项目设立保卫领导小组,由项目经理任组长,负责全面领导工作,安全负责人任副组长。

3、工地设门卫值班室,白天对外来人、进出车辆及特效进行登记,夜间值班巡逻护场;重点是仓库、工棚、办公室、塔吊及成品、半成品保卫工作。

4、加强对外地民工的管理,摸清人员底细,掌握个人的思想动态,及时进行教育,把事故消灭在萌牙状态;非施工人员不得留在施工现场,特殊情况要经保卫负责人批准。

5、每月对职工进行一次治安教育,每季度召开一次治保会,定期组织保卫检查,并将会议、检查、整改记录存入资料内备查。

6、对易燃、易爆、有毒物品设专库、专管,非经项目经理批准,任何人都不得动用;不按此执行,造成严重后果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7、施工现场建立门卫和巡逻护场制度,护场守卫人员要佩带执勤标志。

8、更衣室、财务室及职工宿舍等易发案件部位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发生盗窃案件;严禁赌博、酗酒、传播物品和打架斗殴。

9、锅炉房、变电室、泵房、大型机械设备及工程的关键部位和关键工序,是现场的要害部位,制定具体措施,确保安全。

10、做好成品保卫工作,制定具体措施;严防被盗、破坏和治安灾害事故的发生。

11、施工现场发生各类案件和灾害事故,要立即报告并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机关侦破。

责任人签字:___________

施工项目:___________

自开工_____年___月___日至竣工_____年___月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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