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
你可以创造未来的方式,就是脚踏实地向前走。你的未来也只有自己才能创造,既然选择了就要毫不犹豫的坚持走下去。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1)
知识点裁定
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对所发生的程序上应解决的事项,所作出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称为裁定。
【注意】裁定主要解决程序性问题,同时也涉及实体事项,如诉讼保全和先予执行,但并不解决实体问题。当事人之间的实体问题还是由判决解决。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
民事裁定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不予受理。
(2)管辖权异议。
(3)驳回起诉。
(4)保全和先予执行。
(5)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6)中止诉讼或者终结诉讼。
(7)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注意】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补正适用裁定,补正裁定并不改变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
(8)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9)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10)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债权文书。
(11)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2)
判决出现错误的纠正
(一)笔误
(1)仅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2)出具裁定书予以补正。
【注意】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的,应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
(二)实质错误
(1)上诉期内发现的,如当事人上诉,原审法院可以提出原判决有错误的意见,报送二审法院由其在二审程序中审理;如当事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则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注意】法院不得自行启动二审程序。
(2)生效后发现的,直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注意】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法院也可以自行启动再审程序。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3)
民事判决的法律效力
(一)对人的拘束力
判决对人的拘束力,即判决具有确认某一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者不应当为一定行为的效力。
判决的拘束力包括对当事人、法院和社会的效力,当事人必须遵守,人民法院不能随意改变,社会应当尊重,
(二)对事的确定力(又称既判力)
判决对事的确定力是指判决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能够从法律上作出定论,当事人不得再争执。
1.形式意义上的确定力
当事人不得就相同法律事实再次提起诉讼。
2.实质意义上的确定力
就生效判决已经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不得再争执,法院亦不能擅自改变。
(三)执行力
具有给付内容的生效判决,义务人应当按判决履行,否则权利人可依据判决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4)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
对执行行为的异议,是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提出书面质疑,从而要求人民法院变更或停止执行行为的请求。
1.异议主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
【注意】利害关系人是指当事人以外认为执行法院的程序性事项存在违法性,且损害其利益的人。
2.异议对象
应当以人民法院的执行行为在程序上违反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为由提出异议。
主要包括:
(1)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以物抵债、暂缓执行、中止执行、终结执行等执行措施中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
(2)执行的期间、顺序等未遵守法定程序。
(3)法院作出的其他侵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3.异议的管辖法院
执行法院
4.法院审查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5.救济方式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5)
执行回转
(一)概念
执行回转,是指在执行完毕后,原据以执行的判决书、裁定书或其他法律文书因确有错误而被依法撤销,对已被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重新采取措施,使其恢复执行程序开始前的状态。
(二)执行回转的前提
原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三)执行回转的条件
(1)必须具有对原已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作出明确否定的新的法律文书。
(2)必须是原生效的法律文书已由人民法院按照执行程序执行完毕,原执行程序已终结。
(3)必须是根据新的法律文书已经获得执行所得的人不存在取得财产权利的根据,而又拒不返还其所得财产的。
司法考试知识点辅导(精选篇6)
一、执行担保
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经执行权利人的同意,执行义务人或第三人(担保人)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而向人民法院提供保证,由人民法院决定暂缓执行的制度。
(1)适用条件:①由执行义务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②担保的方式可以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由第三人担保;③执行担保须征得执行权利人的同意;④须经人民法院许可。
(2)执行担保成立的后果:①执行担保成立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②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的期限应当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1年。
(3)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后果: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二、执行主体的变更及追加
执行主体的变更及追加,是指在执行程序中由于出现法定情况,债权人的权利应由其他主体享有,或者债务人的义务应当由其他主体履行,人民法院可以变更、追加相关主体进入执行程序。
(一)原执行根据确定的当事人失去权利能力,由相应的主体来承担其权利义务
(1)自然人死亡或宣告死亡后,其遗嘱执行人、受遗赠人、继承人应当承担其权利义务。
(2)当事人被宣告失踪后,其财产代管人也可以申请被追加变更为申请执行人或被执行人。
(3)法人或其他组织分立、合并、更名的,其权利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受。
(二)原执行根据确定的债权经法定程序转移给第三人,该第三人可以被申请变更为申请执行人
(1)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
(2)申请执行人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权依法转让给第三人,且书面认可第三人取得该债权。
(3)作为申请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清算或破产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依法分配给第三人。
(三)依法应当对执行根据确定的义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在被执行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以被请变更为被执行人
(1)有限责任公司的未足额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股东。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3)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
(4)有限合伙企业的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有限合伙人。